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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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结合案例浅析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摘要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帮工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普遍存在。人们通过相互帮工,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倡导了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帮工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关键词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作者简介:张晓敏,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5-02一、一审情况(一)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9月22日,原告为被告义务帮工,从大石头林业局七场将被告的牛运回贤儒镇牡丹村。途中行至大桥乡水泥厂东50米处,牛从拖车前部跳下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9.97元、误工费1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交通费20元、鉴定费600元、鉴定交通费100元、代理费600元、再治疗整容费1500元,共计为6716.9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邱某某辩称,原告称其为被告义务帮工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知道原告所说的途中牛从车前部跳下将原告砸伤这件事是否客观存在,手扶拖拉机是一米的高栏,原告坐的位置离高栏的位置也将近能有一米,栓牛的绳是紧靠着高栏的,牛不可能从高栏跃起将原告砸伤。本案事实是原告与被告以及本村村民庄立国、于效国和李宝成五人,共同到大石头林业局七厂为赵德江打松籽,五人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另外在去七厂出发时,被告给原告加了35元钱的柴油(包括另一台车共两台车),让原告把被告的牛从牡丹屯运到七厂,这件事本村的五人同时都在场。在本案事发的前三、四天,被告已经回到牡丹屯不在七厂。当时,被告委托赵德江为原告的车加满油,被告让原告将牛从七厂拉回牡丹屯。本案不属于义务帮工和雇佣,原告不存在受益,都是打工,加油的目的是让原告把牛拉到七厂,这是简单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后果,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事实和证据某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系某市贤儒镇牡丹村村民。2005年9月初,原、被告及本村的其他三位村民共同到大石头林业局七场为赵德江打松籽。五人从贤儒镇牡丹村乘坐两台拖拉机去大石头林业局七场,其中原告的拖拉机拉着被告的一头牛准备用于运松籽,被告为原告的拖拉机加了油。到大石头林业局七场后,因打松籽的活不够五人干,与原、被告同去的其他村民李宝成等三人就提前回到了牡丹村。在本案事发的前三、四天,被告提前回到了贤儒镇牡丹村。9月21日,原告等人为赵德江打完了松籽。9月22日,被告委托赵德江将原告的拖拉机加上了油,被告让原告用拖拉机将牛运回牡丹村。原告于当日运牛途中被牛撞伤,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1787.97元(已扣除从药店购药的72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50元(含专家会诊费50元)、律师代理费600元。经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医疗终结时间为四个月,继续治疗外伤致面部疤痕行整形手术,其手术费用壹仟伍佰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王某某和隋某某二人的证实材料。2.照片一张。3.证人李某某的出庭证言:在2005年9月5、6日,陈某某与被告我们一起到大石头七厂,共五人,去给赵德江打松籽,当时去打松籽本来准备坐车去,后来为了省钱,去了两台拖拉机,被告说拉一头牛运到七厂打松籽运输,所以一台车不够。后来被告就和原告协商让原告用拖拉机拉一头牛去七厂,原告同意后就拉着牛去了七厂。我们到七厂后看到松籽不够打,所以我和姓庄的、姓于的提前回来了,比原、被告早回来10天,回来后七厂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五人从牡丹屯出发的时候,被告为原告的车加了15元钱的油。4.出院诊断书一份。5.医疗费票据6张、处方8张及在药店买药的票子。6.法医鉴定费票据一张及专家会诊费票据一张。7.交通费票据14张,包括住院时的鉴定费和到延吉做鉴定的费用。8.律师费票据600元。9.鉴定书一份。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评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九份证据,被告邱某某仅提出如下质疑:第1份证据无证人出庭支持证言及部分证言(踏板弯折、护栏弯曲是牛往前跳造成的)不客观真实,第2份证据照片中踏板是怎么弯的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第5份证据药店购药票据不应支持,对其他部分均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九份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项明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除第5份证据中的药店购药票据欠缺用药合理性要件外,均能够实现各自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三)一审判案理由原、被告为同村村民,共同外出从事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