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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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审核。本所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本所重组审核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披露后至申报前,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可以就重组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者事项向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进行咨询沟通。业务咨询沟通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七条本所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投资者的收益或者本次交易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二章重组标准与条件第八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第九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规定,并可以与特定对象约定转股期、利率及付息方式、赎回、回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等条款,但转股期起始日距离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