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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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合理性及其适用存在问题的对策【摘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活动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刑事司法领域的灵魂和核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注意,该政策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予以完善。【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政法宽严相济,字面上顾名思义,就是做到宽严有别,宽严有度,宽大、严厉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互补”,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我国法治文明发展到崭新台阶的重要标志和弥补法律特有局限性的需要。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历史渊源在宏观的法律思想上,我国古代《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记载:“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在具体刑法运用上,如:一、古代政治家推崇“德主刑辅”、“出礼入于刑”的刑法伦理,对老弱等特殊群体的人予以特殊保障。例:西周《礼记?曲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法经?减律》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二、关于“过失”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方针。如《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在西周时期,奴隶主适用刑罚首先要考虑“故”和“失”的思想,这也表明“三宥”制度中确立的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确立。此也为以后历朝统治者所继承。由上可见,宽严相济的思想思想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就有明确的反映。而这一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反映了我国强调稳定与秩序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二、宽严相济政策提出的背景意义(一)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改革开放前因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都实行严格的国家行政控制,形成了低犯罪率。改革开放后的初期,出现了社会的失范现象,社会控制力大为减弱,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犯罪压力。为了对高发的犯罪作出及时应对,保证各项改革能够顺利地的稳步推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80年代初期,我国提出了所谓的“严打”政策。然而,“严打”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片面执行,特别是百姓的思想中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认识,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从快从严的作用,忽视了犯罪背后所影藏的规律性。而宽严相济的提出,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错误认识。(二)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扬弃我国1979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司法长达20多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的日趋完善,人权保护也越来越形成共识,1997年《刑法》紧紧跟随时代潮流进行大幅修改,并对原有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进行变革,“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顺势提出,这一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与之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运用,是对刑法工具论的扬弃,其目的不仅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还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执法工作体制机制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1.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仅局限于刑事政策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欠系统科学,在内容上欠全面完备,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不足以引领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运行方向。2.相对缺乏可操作性。在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在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是依赖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