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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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导语: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在本省境内跨两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第十一条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二条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35辆以上;(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第十三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第十七条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