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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概念营业税是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及从事各种应税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营业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以第三产业为主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3.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4.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第二节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应税劳务包括特殊规定注意: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区别以及涉及重叠情形的处理。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规定特殊规定(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3)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4)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金融机构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机构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税目和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1、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2、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业的湿租业务;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统一减按3%征税二)建筑业: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三)金融保险业:5%1、金融业务:1)贷款业务,包括外汇转贷和一般贷款业务;2)融资租赁业务,指经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3)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纪业务。2、保险业务:以契约方式集中资金。四)邮电通信业:3%1、邮政:传递实物信息,包括传递函件(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它;2、电信:传递电子信号信息的业务,包括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五)文化体育业:3%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其他文化活动;2、体育业: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六)娱乐业:5%—20%1、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服务也按娱乐业征税。2、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征营业税。3、保龄球、台球按5%征营业税。七)服务业:5%1、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它服务业;2、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业的干租;3、出包、出租方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承租)费,按服务业征营业税。如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属企业内部分配,不征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承包方与出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4、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收入按服务业的旅游业征税;5、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按服务业的租赁业征税;6、无船承运业务按按服务业的代理业征税7、产权式酒店业主与酒店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视为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的租赁业征税;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9、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服务业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计入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代理人)或收货人(或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税前扣除。10、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八)转让无形资产:5%1、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注意包括出租电影拷贝。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