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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管理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体诊所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个体诊所管理制度1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一、高危险药品包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注射剂稀释和护士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八、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个体诊所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第三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第十九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第二十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