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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机制前言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三公司减资将股权退出第四申请解散公司将股权退出《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申请公司解散须有如下条件: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份,且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出现长期冲突、不能达成协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衡量标准。此种退出机制不适合股权份额在10%以下的单独股东,不过小股东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申请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