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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制度校园绿化管理制度[通用15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校园绿化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校园绿化管理制度1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节建设与管理第八条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第十八条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2.钉、拴、刻划、攀折树木;3.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4.抛散、堆放、晾晒物品;5.倾倒垃圾,排放污水;6.放牧、打鸟、捕猎;7.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8.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第四节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1.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3.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4.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4.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5.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6.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