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税收筹划别碰这四大法律-红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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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别碰这四大法律”红线”一些企业认为“两套账”、“虚开发票”、“虚构成本”等就是税务筹划,这些行为应是税务筹划的应着力防范的“雷区”。【编者按】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使企业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是企业税收筹划的要义,也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因此,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一些不太规范的企业认为“两套账”、“虚开发票”、“虚构成本”等就是税务筹划,这些行为非但不是税务筹划,而是税务筹划的应着力防范的“雷区”,是企业包括专业服务机构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中,重点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一、会计替企业设立“两套账”,被判刑最新案例:近日,媒体披露,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解读:为了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想出各种办法来减轻税收负担,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建“两套账”的办法来粉饰财务数据套取资金,或用财务造假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所谓“两套账”,就是一个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设置账目时,把企业的账目设置成“内账”和”外账”,具体作法是将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的业务记入外账,形成对外报送的会计资料,交给税务、银行等部门;将未取得或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业务,加上做进外账的业务,合在一起做成内账,形成一套记录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的会计账目。从上面“两套账”的来源看,外账上所反映的信息是虚假的,是根据企业的不正当利益编制的。设立“两套账”偷漏税款,违反了税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二、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最新案例:某县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经过纳税人对增值税税负低的现象进行举证及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有如下税收违法行为: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基本相差不大,实际是该企业的财务经理“筹划”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经理通过参加培训班后听信某“专家”“税收筹划”方法: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与企业进项税额对比,将多出进项税额的部分转移到下月做收入达到“筹划”的目的。经过税务机关税政科进行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将该企业交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款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解读: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但其中所称“合理避税”的方法多数就是偷税,存在很大的税收法律风险。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被纳入“偷税”的范畴。具体规定:第一款所称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一)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三)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不可不知:逃税罪初犯可免责最新案例: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起案例,安徽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挂靠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并为此成立了A淮北分公司,虽然在整个合作开发过程中,双方约定A淮北分公司不参与经营活动及利润分成,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税费均由B公司承担,但A淮北分公司并非没有收益,且A淮北分公司的印章由被告人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