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X 页数:71 大小:31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ppt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6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要求适时启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此后,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启动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2006年5月,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12月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该修订草案,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0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修订草案。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该修订草案。修订通过该法。一、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比二、具体条文对比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的规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的职能的规定。修订前: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三章村民委员会选举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的规定。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