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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后移交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竣工后的移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水利工程竣工后的移交工作。三、责任主体1.水利建设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维护,负责水利工程竣工后的移交工作;2.水利工程监测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工作,提供竣工验收数据和监测报告;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出具竣工验收意见;4.竣工移交人员:负责水利工程竣工后的具体移交工作。四、竣工验收流程1.水利建设单位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水利工程进行竣工验收;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责成水利建设单位整改不合格项;4.水利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竣工验收;5.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对水利工程进行验收,出具最终的竣工验收结论。五、竣工移交内容1.竣工移交资料:水利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2.竣工移交设备:水利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泵站、闸门、管道等;3.竣工移交档案: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档案资料;4.竣工移交人员: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及移交。六、移交责任1.水利建设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必须做到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2.水利工程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4.竣工移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移交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的成功移交。七、竣工移交验收1.水利建设单位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移交资料,接受监测单位的监测;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工程的移交状况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移交验收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4.如有不合格项,水利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后重新提交移交资料,再次进行验收。八、竣工移交后管理1.水利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2.水利工程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4.水利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九、不良后果处理1.水利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水利工程损坏或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不善导致水利工程损失或事故发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涉及损失赔偿问题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十、附则1.本制度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2.涉及争议问题,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十一、有效期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上就是水利工程竣工后移交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