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369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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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工程: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工程;3、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甲、乙类的建筑工程;4、做过设计地震动参数复核的高层建筑工程;5、《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其它建筑工程。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抗震管理机构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第四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施工图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施工、质监、监理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取得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初审意见表)的建筑工程,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监理等相关手续,更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1、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2、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3、所用的计算软件、力学模型是否符合结构实际受力情况,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4、主要抗震构造措施;5、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措施。第六条抗震设防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在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经抗震管理机构政策性审查后,凡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建筑工程,由抗震管理机构在《初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初审专用章”。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建筑工程,由抗震管理机构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提出回复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和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颁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由设计单位另行设计并负责重新报审。对审查结论有重大争议的项目,可申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管理:1、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中央在滇项目及省属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筑工程和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由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2、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州、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3、本办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按《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建筑工程,可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首先由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机构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九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政策性审查阶段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1、《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见附表一);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3、项目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图纸;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性审查阶段应报送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见附表二、三、四;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3、结构设计计算盘及其它计算资料;4、建筑和结构施工图;5、超限设计时所依据的技术法规、资料和所采取的特殊抗震措施说明;6、其它相关试验、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由长期从事工程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