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赖某构成何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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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赖某构成何罪本案赖某构成何罪[案情]司机赖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被刘某驾驶的吉普车超车。赖某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刘某。不一会儿,刘某驾车又超过赖某,赖某不服又加速超过刘某。当刘某再一次试图超车至赖某车的左侧时,赖某对坐在副座的陈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吗?”,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打一下,刘某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当场死亡。[分歧]对赖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赖某驾车客观上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使刘某伤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赖某、刘某驾车在国道上互相超车。在此情形下,赖某作为职业司机应当预见到此时违反交通规则,向左侧打一下方向盘,可能会造成刘某的伤亡结果,而赖某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可见,赖某对此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赖某对刘某的伤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果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本案的赖某作为职业司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刘某伤亡的结果,但赖某主观上只是想吓一下刘某,并不追求或放任刘某伤亡结果的发生,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刘某伤亡的结果。这是过失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因此,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刘银苟陈贵信联系电话0796—353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