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0825上午)专利法律知识(复审无效)熊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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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培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五章)第一节概要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专利代理实务(第二章第二节)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历年考题分布历年考题分布第一节概要专利复审委员会(设立组成任务)审查原则请求原则复审无效宣告程序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根据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请求的撤回和理由的放弃,2010年2月1日后提的无效请求适用)。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依职权审查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限制。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在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在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变更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等规定需保密的案件以外(包括初审驳回),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审查原则对比表合议审查回避制度考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回避制度考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回避制度A、是当事人乙的哥哥B、是甲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C、曾经参与审理过请求宣告甲的其他专利权无效的案件D、是乙针对该专利第一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主审员审查决定2、审查决定的审批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3、审查决定的出版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更正及驳回请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相关考题(2010):甲对乙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乙对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以甲为被告B.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诉讼时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3、管辖法院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考点:复审无效概要(2004年试卷四第70题)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原审部门继续审查复审程序的性质相关考题(2009):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驳回了刘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刘某对该驳回决定不服,采取下列哪些方式寻求救济符合相关规定?A.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进行重审答案:A相关内容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复审决定、无效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考题(2010):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