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doc
上传人:英瑞****写意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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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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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编者按:在实务中,常有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纳税人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请看本文详解。案例概况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9日与四川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德国史密斯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设备价款€5000万元,分10次付款。2017年1月20日,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购买设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按缴款书支付进口增值税¥533.25万元,缴款书填写企业名称: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但四川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未向德国史密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1月18日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重新取得营业执照。问吉祥公司能否凭2017年1月20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二、税务分析(一)纳税人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相符后可以抵扣,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需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案例解析吉祥公司2017年1月20日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不同,虽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规定,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33.25万元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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