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工作方案四篇总结(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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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工作方案四篇总结(4篇)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工作方案四篇总结篇一严守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力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既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又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二、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27号)等文件规定。三、主要内容(一)整治范围。根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分类处置工作要求,纳入分类处置工作范围的为住宅类、产业类、公共服务类三类农村建房。住宅类(包括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单户住宅是指一户一栋的村民住宅,多户住宅是指一栋房屋由多户人居住的农村村民住宅。产业类:包括农产品加工点、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旅游用房、仓储物流用房等。公共管理服务类:指农村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包括“两委”办公用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已硬化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实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二)整治措施。住宅类:一是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分户条件且在规定宅基地标准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发〔20xx]5号)文件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完善用地手续;二是对超出宅基地标准,超出面积较小的建议鼓励自行整改拆除;三是对于恶意侵占的情况,坚决拆除;四是对于不符合规划或者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拆除复垦。产业类:一是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实属农用地管理(不占基本农田)的,由各乡镇完善备案手续;二是对违反农村建房“八不准”、“农地非农化”建设经营性建筑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拆除违法建筑并复垦到位。对20xx年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实现“零新增”,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对于重点项目等违法用地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协调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等要素,统筹安排完善用地手续和违法用地项目,按照“先查处、再完善”的原则。公共管理服务类:一是土地现状和规划都为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按要求完善用地手续;二是违法建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组织负责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交由相关部门对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效期限执行范围为景洪市辖区内的住宅类、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有效期限为文件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五、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处置工作方案四篇总结篇二一、乱占耕地建房“罚则”清晰明确尽管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多年来在农村地区屡禁不绝,且在一些地方一度呈现蔓延或失控态势,但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前后均对此类行为有着明确清晰的罚则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5条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从破坏种植条件的角度进行了罚则规定,第77、78条则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规定。第77条针对一般非法占地行为,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规划的没收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拆除。第78条单独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综合而言,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中,违法行为人将会面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没收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系列处罚措施。二、乱占耕地建房处罚程序清晰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适用与自然资源部门同样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