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营改增”对保险资管机构财务处理及税收管理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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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管产品“营改增”对保险资管机构财务处理及税收管理影响【编者按】2017年7月26-27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在北京举办IFRS9、IFRS17及营改增新政培训会。以下内容系根据授课嘉宾的讲话整理。一、总体介绍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资管产品收益的营业税处理方法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政策规定。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此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在保险资管行业引起了广泛关注。在140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提出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140号文的发布,对保险资管产品的设计、运营、财务、税务等方方面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由于140号文留给纳税人的准备时间较短且政策仍有一些不明确之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初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2号文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将执行日期延至2017年7月1日,并表示将另行发布具体征管办法。直至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在56号文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包括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进行了列举。自此,争论已久的相关增值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变得清晰。56号文与之前的发布的140号文共同构成了对资产管理行业征收增值税的一个主体税收格局。下图是金融业及资管产品营改增时间回顾图:140号文需要重点关注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条明确了保本、非保本的概念。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保本的投资收益目前来说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同理,如果产品标明不保障本金可全部赎回,则不在这个保本范畴之内,不保本的收益原则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第一条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合同中三个字,因为对于保本还是非保本的判断是一个比较难的技术问题,在与税务监管部门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资管产品的多样性,对保本、非保本也很难在税收法规中给出非常明确的界定。所以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也许是看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明确约定的保本条款。140号文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判断一项资管产品时,只要是持有至到期,无论赎回还是转让,会计上是否核算价差,增值税上都不是应税范围。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封闭式产品可以到期赎回,但对于开放式产品(没有明确的赎回期),应如何认定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140号文中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条在保险资管行业中被认为是黑天鹅事件。然而,税务机关一直都认为,除了证券基金的特定收益有相关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其他资管产品并未给予类似免税政策,因此对资管产品适用增值税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56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将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执行日期推迟到2018年1月1日。56号文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政策上的一些空白,但如果实际执行起来,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或执行困难。比如:赎回资管产品份额是否应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的过渡方案;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是否为金融机构等。资管产品纳税各主体职责和关系图:二、政策解读关于资管产品的范围56号文做了相关解释,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如保险资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等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委外专户如何处理等。从实操角度看,建议纳税人开始着手准备相关工作。对资管产品涉税处理的准备工作基本可以分为五步:一是收入性质分析。明确是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还是分红,一般来讲,分红指投资收益,是不保本的收益;二是投资标的分析。比如如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