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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账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从广义的角度界定了职工薪酬,将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为了准确运用“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必须搞清楚“职工”的范围、“职工薪酬”的范围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职工”的范围:(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等。(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在企业的控制下,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的范围大于劳动法中界定的“职工”概念。“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包括提供给职工亲属的福利、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财务人员在做账务处理时,应根据“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这个概念判断发生的支出是否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以及计入什么明细科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需要根据账面数据分析、计算填列。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税局有明文规定,具体的范围有明确的列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是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小于后者。财务人员需切记,账务处理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列和调整,不能将税法规定和准则规定的概念相混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