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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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研究“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研究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给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在“营改增”期间,企业需及时掌握税法的变动,正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文章就“营改增”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案例形式作粗浅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业务处理时有所帮助。关键词:“营改增”;会计处理“营改增”是指将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征收增值税,仅对服务或者产品增值的一部分进行征税,以减少重复征税的情况。该政策于2012年1月1日以上海作为试点启动改革,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见表1)。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财政部拟在2015年1月将全部行业纳入“营改增”。为使相关企业财会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本文就“营改增”过程中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案例形式作粗浅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业务处理时起到借鉴作用。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明细专栏,贷方下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专栏。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4.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的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需设置专栏。二、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核算需缴纳的增值税,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核算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案例1:广州G运输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5日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B于签订协议时开出转账支票全额支付运费8万元,G向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15日,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无法履行合约,双方同意中止合同。B公司将尚未认证的专用发票退还给G公司,G公司返还运费。解析:由于货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因此G公司销售额为80000÷(1+11%)=72072.07(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80000÷(1+11%)×11%=7927.93(元)。(一)G公司作为提供应税服务方的会计处理1.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72072.0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927.932.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贷:银行存款8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运-72072.0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927.93(二)B公司作为接受应税劳务方的会计处理1.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借:在途物资72072.0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27.93贷:银行存款800002.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80000借:在途物资-72072.0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27.93假设G公司与B公司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取得不同的发票类型的情况下,接受服务一方的增值税抵扣率随之改变,计算出接受服务一方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也随之改变,现总结如下。第一,提供运输服务方(G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G公司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应缴纳销项税额80000÷(1+11%)×11%=7927.93(元);接受运输服务方(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税80000÷(1+11%)×11%=7927.93(元),B公司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抵扣,进项税额为0。第二,提供运输服务方(G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G公司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为3%,应缴纳销项税额80000÷(1+3%)×3%=2330.10(元);接受运输服务方(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G公司主管税局代开发票,可抵扣税80000÷(1+3%)×3%=2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