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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解德祥性别:男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民族:汉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被答辩人:康环英性别:女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民族:汉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04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07年12月16日出生,至2013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此致巨野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解德祥2020年5月25日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答辩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晟泽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学院路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电话:66委托代理人:罗,男,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综合室办公干事,电话66895559.因(200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吴诉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铺面转租合同行为不知情,答辩人对原告没有告知责任和义务,原告自身负有疏忽大意责任或侥幸心理责任.2003年5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缔结合同,答辩人对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从得知,直到2004年9月,原告觉得不合理才告知答辩人此事(原告曾在9月13日就此事在答辩人物业管理部门留下相关书面证据),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交纳房租等费用.此外,原告签订合同时就铺面的产权关系等进行了了解,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有使用权并不等于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答辩人对此行为不负有责任.因此,于法于情,答辩人没有告知义务和责任,所以更不存在欺骗之说.反之却说明原告为取得号店铺的经营使用权,在可以得知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对答辩人进行了隐瞒,在与第一被告利益分配发生纠纷觉得不合理的时候,才告知答辩人实情.二、答辩人对此合同纠纷本着公平合理的态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尽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答辩人曾就校区店铺管理做了大量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