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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明显好转。2012年煤炭产量达到了37亿吨。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我们国家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经进一步地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这就是《七条规定》出台的背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七条规定》出台的背景二、主要内容解读二、主要内容解读通风系统可靠包括三个方面: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因为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所有煤矿企业要加强通风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提高通风设施质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积聚的封闭区域管理;专用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缆和电气设备,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的要素。我国瓦斯灾害比较严重,有一半以上的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些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窒息事故、燃烧事故、突出事故,所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七条规定》里面明确地提出严禁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冒险作业。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二、主要内容解读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所以,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七条规定》专门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所有的提升设备作出明确的规定。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只有坚持矿领导带班下井,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的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的事故,原因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而造成的。抓好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颁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2.安全培训监管体系国家安监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