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费用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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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费用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水资源论证费用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原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同时,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第五十一条)(二)关于规划与建设。一是明确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主体、程序和内容。(第八条)二是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同时,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第九条、第十二条)三是明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程序和竣工验收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四是确立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选择方式。(第十三条)(三)关于燃气经营。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并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规定燃气经营者的义务、禁止性行为以及有关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并明确了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三是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四)关于燃气使用。一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二是规定安装、改装、拆卸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并明确了瓶装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安全使用燃气。(第二十五条)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五)关于燃气设施保护。一是明确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措施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并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二是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并明确了建设单位保护燃气设施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一条)三是规定改造、迁移或者拆除重要燃气设施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六)关于燃气事故预防与处理。一是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了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三是明确发生燃气事故后的处置措施及其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ttp://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确保供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水资源论证费用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国家鼓励社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