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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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天津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一、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要求,依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759-2018),制定《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的辨识和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辨识,确定每一特种设备辨识单元的安全风险级别,进而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评估简要流程见附表1三、天津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DB12/T759-2018)(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为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均为5级。1四、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中《附录A》进行管理风险的辨识,根据扣分比例(M=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管理风险的风险等级,分为:A(极高危险)、B(高危险)、C(中危险)、D(低危险)、E(极低危险)。五、使用单位按照地方标准划分的设备安全辨识单元,对应地方标准表1中基础扣分比例和《附录B》至《附录I》进行辨识单元风险辨识,根据地方标准中4.3.2.1.3扣分比例计算(R=基础扣分比例+扣分值/满分值×100%)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辨识单元的风险等级,分为:Ⅰ(极高危险)、Ⅱ(高危险)、Ⅲ(中危险)、Ⅳ(低危险)、Ⅴ(极低危险)。基础扣分比例取值按照地方标准中表1中规定数值对应确定。对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但符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要求的压力管道,基础扣分比例为0。对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延期检验的在用设备设备,在进行管理风险评估时不按“超期未检”扣分,在设备风险评估时按照“超期未检”扣除相应分数。六、符合地方标准中特种设备集群条件的,对集群内所有单台设备按照地方标准中《附录B》至《附录I》进行风险辨识,根据地方标准中4.3.2.1.3对每台设备扣分比例计算(R=基础扣分比例+扣分值/满分值×100%),取集群中单台2设备扣分比例的最大值的1.5倍做为集群辨识单元的评估结果,确定使用单位集群辨识单元的风险等级。七、《附录J》和《附录K》分别是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管理风险评估的补充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先按照《附录A》和《附录J》对本单位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再按照《附录B》至《附录I》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设备风险评估,最后得出总体风险等级。气瓶充装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先按照《附录A》和《附录K》对本单位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再按照《附录B》至《附录I》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气瓶除外)进行设备风险评估,最后得出总体风险等级。八、辨识单元总体风险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总体风险(以下简称:总体风险),根据管理风险和设备安全风险的评级结果,按照地方标准中表2确定其总体风险,总体风险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红色”为重大风险、“橙色”为较大风险、“黄色”为一般风险、“蓝色”为低风险。对于已经进行RBI检验的特种设备,直接按照检验结论将“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确定为总体风险等级的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不再进行评估。使用单位按照确定的总体风险等级,绘制本单位特种设3备“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明确使用单位内部管控层级,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管控措施等,填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级别汇总表》(附表2)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附表3),并将《汇总表》、《管控清单》、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和具体的评分表(《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K,)汇编成册存档,形成“一企一册”。九、对于设备超期未检、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充装证书过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停止作业、停止充装,不得继续违法使用、作业、充装。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外,使用单位应按照总体风险的等级,根据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分级管控原则,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分别采取如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