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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期间补税还算偷税处理吗被检查期间补税还算偷税处理吗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在被检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如下两方面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是一种自我纠错的行为,不能作偷税处理,但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但要加收相应的滞纳金,还应定性作偷税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有三:首先,违反了按期申报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要遵循期限的时效性又要做到内容的真实性,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足以说明纳税人以往当期的应纳税额申报不实,违反了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违反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的明确规定。税法的各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各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的期限均有明确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七种具体情况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规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此可见,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是纳税人被查当期发生的和应申报的应纳税款,已经违反了税法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其纳税申报为当期期限的法定规定,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按规定处罚。再次,扰乱了依法纳税的税收秩序。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其动机是迫于被检查的压力,而不是自我纠错行为。这与纳税人主动自查申报补缴已过当期少缴税款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前者纳税人如果不是迫于被检查的压力,国家税款仍然在继续流失,偷税的表现手段已客观存在,偷税的行为和结果已既成事实。因此,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能掩盖过去偷税违法行为已既成的客观事实,这与纳税人主动自查纠错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所以,此种行为应作定性偷税处理。鉴于纳税人在被查期间因迫于被查的压力已作出知错改过的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视情节从轻予以考虑,以体现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