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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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我国电力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程度存在分布不均的情况。西南地区丰富的水能发电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虽然可以采用长距离电网输送来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但是技术成本、设备投入及线路维护的成本都比较高。如要使居民生产生活用电的价格不大幅度地波动,发电企业、电力行业就要产生亏损。而采用邻国俄罗斯的为缓解这一难题,向邻国出售边远地区的多余电力资源,使电力行业的跨国业务得到增长,这一做法可行。但是电力行业在跨国经营中存在未知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本文从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提出宏观构想,为解决电力行业跨国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解决对策。论文关键词跨国经营电力资源电力行业一、电力行业跨国经营的客观原因可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全球电力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各国都会存在电力资源分布不均的客观情况。如我国南方地区水资源丰富,西南横断山脉由于水流的落差较大,水流较为湍急,蕴含着大量的水电资源。但是由于该地区地理环境的限制,人口密集度低、缺少大型生产企业等原因,该地区的电力需求非常有限。而与我国相邻的东南亚国家,虽然这些国家主要依赖于水力发电,但开发水电的技术实力都较差,电力需求又逐年上升。因为这些国家存在很大的需求量,所以我国电力行业如果到东南亚邻国进行投资开发或通过电网跨国售电,将自身无法利用的这部分电力资源充分利用,可以为我国电力行业换取相当客观的经济利益。促进区域合作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已与东南亚国家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同东盟多个国家进行了深层次的经济合作与沟通。例如2012年11月28日,中越合作的首个水电投资项目——小中河水电站首台机组并网发电。“小中河水电站”作为中越两国合作的第一个水电类的投资项目,同时是南方电网公司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电源项目经济投资合作的首块试验田,是区域合作的一面旗帜。作为国家与国家间政治和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源方面的合作在加强各个国家间的联系与区域间的经济一体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中国电力企业跨国经营现状南方电网与东南亚国家的跨国经营合作2004年9月,我国云南河口至越南老街110千伏联网工程作为第一个对越送电项目正式送电;2005年4月,广西首条跨国输电线路与越南联网;2006年9月,新桥至老街220千伏双回线路正式投产,供电范围在越南逐渐扩大,220千伏国际联网得到真正地实现;2012年12月,云南电网公司同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就230千伏老挝北部的电网建设项目合同进行协议的签订;2012年12月,云南电网公司、瑞丽江一级水电有限公司和中色镍业达贡山镍矿三方签订了达贡山镍矿用电项目的补充供电与辅助服务合同。电力行业的跨国投资经营不仅仅是打开了对外经济和贸易通道,而且使广大世人看到了中国和东盟各个国家互利互惠、共创美好未来,具有建设性和创造性意义的一面,与此同时,在友好的合作交流过程中使中国在东盟各个国家的社会与民众的心目中获得广泛的尊重与赞誉。国家电网的跨国经营合作2007年12月,国家电网公司与菲律宾的当地合作伙伴一起组成投标联合体,成功地中标了菲律宾国家输电网25年的特许经营权,从而成为持股40%的最大股东,该项目于2009年1月正式运营。2014年5月,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和俄罗斯总统普京的见证下,国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同俄罗斯电网公司的总经理布达尔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智能电网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特高压交直流电网、输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和建设亚欧电力桥可行性等等方面展开长期的互利合作与技术交流。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等国,到成熟发达国家俄罗斯等国,国网公司的国际业务模式实现了转变,是一个拥有良好的增长前景、稳定的监管环境、可控的业务风险的长期基础设施资产的投资组合。三、电力行业跨国经营的法律困境立法的不足尽管我国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业务逐渐增多,模式日趋成熟。但我国的关于跨国经营的立法滞后,使我国电力企业在跨国经营与合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对我国电力企业的跨国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如下:1.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用来规范电企行业跨国经营的海外投资行为一部正式的专门法律,不能找到任何相关法律依据对投资行为来进行保护。导致在初期存在着不少潜在问题,不能及时的解决与发现,这不利于电力企业的海外投资长远发展。2.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电力企业的监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一同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电力企业的立项、审批等方面的监管,电监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来履行相应职责。电力行业的跨国经营存在监管法规欠科学、不完善的问题。3.缺少统一的市场规则。由于市场规则不统一,各国电力市场相对孤立。跨国电力交易的服务没有完全到位,这些使得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