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学科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学习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32 大小:177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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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一、超声医生的苦衷超声医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无创性诊断和治疗技术,超声诊断最重要的特点是实时性、连续性、和重复性,与CT、核磁共振、核素扫描、构成现代医学的四大(sìdà)影像技术。随着超声医学发展,不仅在医学诊断应用方面有了新的提高,而且(érqiě)开辟了无创治疗新领域。与此同时,超声诊断也就自然成为众多临床的依赖,一旦出现误诊、漏诊、临床行为很有可能放大超声诊断失误所带来的后果;工作量大,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急诊病人无所不顾,超声医生整天处于一种诚惶诚恐,紧张的“责任状态”……..二、超声科医疗纠纷特点(tèdiǎn)超声科的医疗纠纷主要有诊断纠纷和治疗纠纷两大类。狭义的诊,就是“检查”的意思。最常见的诊断是误诊误治。误分错误之误和延误之误,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更多体现的是技术性的,后者更多体现的是责任性的。超声错误诊断并不必然导致(dǎozhì)误治,误诊没有误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误诊导致(dǎozhì)误治的,超声医生与临床医生共同承担责任,但要视疾病诊断的疑难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延误主要是指对急诊病人的不及时诊断而延误对生命的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玩忽职守、脱岗、脱位等。超声引起的治疗纠纷同一般医疗纠纷基本雷同,其民事责任(mínshìzérèn)的承担要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三、产前超声诊断纠纷的处理超声诊断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纠纷是产前诊断纠纷,如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胎儿出生后畸形、缺臂、连体、兔唇、先天性肠闭锁、先天性心脏病等等(děnɡděnɡ),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其发生率呈不断扩大趋势。此类“官司”诉无章法,赔偿漫天要价,法院判决个性化极高,医疗机构哭不堪言。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怎样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⑴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yuánzé);⑵确定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构成;⑶怎样承担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民事通则106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确定了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quēshǎo)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民事责任构成既然法律确定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就必须具备四大要件;即损害事实(shìshí),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就无法构成侵权民事责任。3、错误(cuòwù)出生之损害事实要件: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违法行为之要件有违法与行为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基本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行为:包括违法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和违法不作为(当为而不为),由于超声检查行为是无创性的,其作为行为不可能造成胎儿(tāiér)损害,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缺陷胎儿出生多数与不作为行为有关,如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检查的而不予检查,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不予诊断,应当告知(ɡàozhī)的而不予告知(ɡàozhī),应当询问病史而不予询问,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建议而不予提出的,等等。法律因果关系是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的,作为民事责任(mínshìzérèn)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其“因”是违法行为,“果”即损害结果,“关系”是造成或引起。也就是说,作为损害事实的“果”对应的“因”是违法行为。这类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之要件的“果”究竟是什么?其对应的“因”又是什么?如果“果”是指新生儿之“残”,那么对应的“因”是致残行为,产前超声监护是无创的,不可能发生致残作用,这是众所周之的事实:如果“果”是指胎儿不该出生(chūshēng),那么对应的“因”是胎儿保健行为。胎儿保健义务主体(zhǔtǐ)是双主体(zhǔtǐ);胎儿保健机构和孕妇。孕妇负有选择好医院、好B超、好医生、多次胎儿保健检查的义务;保健机构对胎儿保健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是以孕妇选择为前提条件的,孕妇保健义务至孕妇分娩之时结束。问题是,由于(yóuyú)受限有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没有发现或者怀疑存在(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不该出生的出生了,对此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保健机构,法律责任何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医师尽到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缺陷胎儿出生的责任,应当由孕妇方自行承担。错误(cuòwù)出生之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表现为疏忽和懈怠两种形成。疏忽大意过失主要表现为,医师没有尽到作为医师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发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由于医师疏忽大意没有进行产前诊断,懈怠主要表现为过于自信,如在没有确诊存在《母婴保健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