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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页码3页/总页数NUMPAGES总页数3页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扣除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扣除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其实加计扣除并不陌生,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方面都有采用过,比如残疾人工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最早见于财税2017年19号。当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当时农产品适用扣除率已经由13%减并为11%,差额2%的部分就是加计扣除额。财税2019年39号进一步降低税率,将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差额1%就是加计扣除额。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了解以下五个问题:一、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加计抵减政策抵只是一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了2021年最后一个纳税期,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且申报最后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时,期初留抵的加计抵减额全部转出。二、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范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并非是针对所有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是从事多项业务的,只有以上四项业务销售额之和占总销售额50%以上,才能适用加计扣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另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三、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计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这里的加计抵减的基础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进项属于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所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得作为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础。购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服务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同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例如:某广告服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年6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8,000元。本月发现4月份购进一批材料被盗,其进项税额12,000元已经抵扣。该广告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期初没有留抵税额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78000*10%=7800元,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调减后抵减额:66000*10%=660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100000(7800012000)6600=27400元。四、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时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