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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论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摘要随着手机成为重要的移动广告媒介,以手机网页广告、手机短信广告、虚假推销电话等为代表的手机广告行为也应运而生。手机广告能够给手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为经营者提供传播途径,促进商品的流通,但又有许多负面影响。手机广告法律问题愈演愈烈。为规范手机网络秩序,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手机广告业的正确发展,需要通过立法对手机广告行为加以规制。本文拟就从立法角度对如何规制手机广告行为作一探讨。关键词手机广告立法规制作者简介:陈云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8-02一、手机广告行为的概述广义而言,广告包含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但是,由于我国《广告法》将广告界定为商业广告,因此本论文仅就对商业性的手机广告行为如何立法规制展开讨论。关于具有公益性的手机广告行为,本论文不做讨论。下文中的手机广告行为均指商业性的手机广告行为。手机广告指经营主体为了提高其广告的传播率和广告效果等,利用一定的先进技术对其手机广告进行设置,使手机用户接听、观看或阅读的商业广告。手机广告行为早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形影不离,手机短信、手机邮件、手机游戏、手机网页、手机彩信、手机通话等到处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手机广告,其既有其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积极影响主要包括为手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为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传播途径,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等。手机广告行为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虚假的、违法的、损益的手机广告内容的出现扰乱了手机经济秩序,排除了同行业的正当竞争,不利于手机广告业的发展;其次,违法的手机广告行为扰乱了手机用户的正常通信,使手机用户对手机广告的看法带来不好的影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最后,损害经营主体的品牌形象,使手机用户对其业务模式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继续开拓新业务。二、我国立法规制手机广告行为的现状及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广告形式,手机广告行业需要法律的适当规制为其发展保驾护航,这也是一个新兴产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我国对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立法不统一、位阶底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规制广告的基本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侵权责任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而对于手机广告行为的规制至今未有专门的法律,除前述基本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之外,仅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规章可以适用。对于手机广告而言,立法不统一,可以适用的法律位阶也较低,并且对于手机广告的概念、性质、经营主体、分类标准、法律适用以及管辖权等都未作规定。(二)缺乏适合手机广告业务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手机广告的传播者不仅包括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而且包括可以直接发送手机广告的企业和个人。换言之,任何拥有手机网络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体都可以从事手机广告业务。手机广告传播者非常分散,缺乏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也为违法、虚假的手机广告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三)电信运营商监控责任制度的缺失手机广告的传播需要通过电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电信运营商控制着手机广告的发送途径。电信运营商从技术上也更便于监控手机广告行为。强化电信运营商对手机广告行为的监控职责,对于遏制违法手机广告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无电信运营商监控责任制度的规定。(四)手机用户权利保障制度的缺失在手机广告行为中,手机用户的公平交易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财产权等权益很脆弱。又基于手机广告的信息不对称性、不正当竞争性等特征,手机用户在其权益受损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很难认定侵权主体、追究侵权责任,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救济。三、规制手机广告行为的具体立法对策手机广告推动手机广告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管理的缺位,导致社会问题频频爆发,深刻影响着手机用户正常的生活秩序。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目前我国社会中已发生的问题加以解决,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一些前瞻性的思考,从而建立一个充满活力、有序的手机广告市场。(一)在《广告法》中设专门章节对手机广告做出特别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手机广告行为的立法规制还是一片空白。法律具有前瞻性、统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