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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产品代开发票该如何抵扣某物资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23日从宽甸满族自治县购入原木,取得宽甸税务所开具的“代开统一发票”,金额为161000元。税务部门关于农产品抵扣问题说法不一,有人说销售方在税务局代开时只缴了4%的增值税,所以不可以按农产品13%税率抵扣税款,只能按4%税率抵扣;有人说可以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不管对方缴税多少,即使对方销售的是免税农产品。究竟该如何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税务所为纳税人开具的“代开统一发票”应属于可以抵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所以你单位可以按规定抵扣20930元(161000×13%)的进项税金。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