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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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2021-08-0718:00:01小编:admi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市消保委”)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市消保委的英名译名是:NingboProtectionCommissionof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缩写为NPCCRI)。第二条市消保委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三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消保委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条市消保委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职能第五条市消保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能:(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六)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八)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九)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十)加强与境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和组织有关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第三章组成人员第六条市消保委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确定。第七条市消保委组成人员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第八条市消保委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委员如工作调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第四章全体委员会第九条市消保委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全委会通过。聘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为名誉主任。第十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一条全委会行使以下权利:(一)分析并决定省消保委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市消保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三)审定和修改市消保委章程;(四)决定市消保委主任、副主任;(五)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聘请市消保委的名誉主任。第十二条全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五条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二)分析市消保委的重要工作;(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四)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常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第六章秘书处第十七条秘书处是市消保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第十八条秘书处接受全委会的领导,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秘书处内设办公室、消费指导部、市场监督部、投诉咨询部等若干个职能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做适当调整。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市消保委经费来源:(一)市财政拨款;(二)筹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市消保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市消保委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消保委承接宁波市消费者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其组织关系。第二十四条市消保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解释权属全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