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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1.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1.3许可实施主体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1.4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1.5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4年。-1-TSG07—20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许可条件2.1一般要求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2.1.1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2.1.2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C1.4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附件D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2.1.3保障产品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2.2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2.2.1人员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可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7—2019年限比照见表2-1。表2-1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表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职称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高级工程师工作36年以上工作810年以上工作1213年以上工作15年以上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35年以上工作78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助理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工作3年以上工作5年以上注2-1: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只给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该数值。注2-2: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方面的工作,包括生产、充装、检验、使用等。注2-3: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参照大专毕业生。2.2.2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2.2.2.1工作场所生产和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2.2.2.2设备设施(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3)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设备设施不允许承租。附件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2.3工作外委(分包)(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分包)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