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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出口业务的操作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业务性质实际为代理业务,国外客户资源、国内供应商资源均掌握在国内委托方手中。虽然财务作帐为自营方式,但实际的利润获取方式并非源于买断,而通过每美元出口的代理费(或者代理费率),来获取利润。此类业务的资金支付完全由国内委托方指挥,因此存在资金风险。如果款项不足,在付款时,进出口公司应及时进行止付控制。总体而言,合作出口业务可以分为2大业务阶段:1、未结算在结算前,有可能发生收、付款。2、已结算根据实际收汇,以及协议的代理手续费收取方式,和委托方商议和确定最终的开票金额,即确定:采购货款结算金额、费用报帐结算金额计算公式为:采购货款结算金额=(实收汇RMB-手续费-费用报帐结算金额)×1.17/1.04(退税倒挂)。结算时,须确定退税款的支付方式:提前支付/实退后支付。结算后的业务,须按照2个商议结算金额,进行报帐控制。3、进出口公司通常不负担汇率风险如果一直基于委托方按照“滚动核算”的管理模式。一旦业务停下来:每笔业务应支付多少?结算如何?已经无从考证,无法实现针对具体业务的追溯和跟踪。“成本报帐控制方案”的解释:依据结算时的《成本模型》(报帐预算),按照单个项目进行“超标控制”(例如:采购货款、报帐费用),如超出则止付。无法解决的问题:1、某些业务未结算时就可能发生支付,而此时还没有《成本模型》(报帐预算)。2、《成本模型》(报帐预算)中规定的:采购金额、费用报帐金额,体现的是退税款已经返利(支付后)的利润结果(即手续费)。但是如果公司规定:退税款实收后才可支付。因此若使用《成本报帐预算》来进行资金控制,将导致资金失控(被提前支付)。由此可见,《成本报帐控制方案》,可以实现对利润的控制,但是无法实现对资金止付的风险控制。“资金余额控制方案”的解释:收款-付款-手续费,判断是否可以支出。无法解决的问题:资金余额控制方案的总体思想,是针对资金的收/支,进行总额控制,但是,没有按照《成本模型》(报帐预算),进行单个项目的“超标控制”,因此可能导致利润的失控。例如:结算时确认的:采购货款结算金额、费用报帐结算金额,这2个项目在实际报帐付款时,单个项目上绝对不可以超标,尤其不可以将采购成本发票减少,而转移到费用上报帐,这样会导致退税减少,从而影响进出口公司的利润。由此可见,《资金余额控制方案》,可以实现对资金总额的风险控制,但是无法实现对利润的有效保障和控制。基于一个单项业务,进行资金盈余管理和止付控制。基于一个单项业务,进行利润结算和报帐控制。从而规避了基于委托方“滚动核算”的弊端。单项业务的界定:一次发货,对应一个合作出口合同(不采用正常自营出口业务,1个出口合同多次发货出运的管理模式)。一次发货,就是一次服务,就是一个单项业务。Agenda单项业务<资金控制>体系实现:委托方利润滚存,转用于支付由于委托方的利润可以滚存(未报帐),因此对于“未结算业务”,即使单项业务资金亏损,但是如果本委托方总的资金余额是正数,则依然可以支付,以保证业务处理的灵活性。Agenda委托方授信额度管理序言:合作出口合同的定位由于提前不确定出运商品的种类、数量,只有实际发货出运后,才可确定。因此,合作出口合同本质上是“虚合同”;1、发货前未发生“资金收/支”的业务不用提前制作出口合同。实际出运后,按照提单制作《出口合同》,并自动拷贝生成《出口发货单》。2、发货前已发生“资金收/支”的业务提前制作出口合同,此时完全是为了用于收付款,而登记1个业务号,合同信息不必完整录入。发货单生效后,系统将自动回写信息到合同。3、结算系统自动按照“本业务多次实际收汇的加权汇率”,即“实收人民币”,进行结算,保证进出口公司不负担汇率风险。结算时,须商议和确定:采购货款结算金额、费用报帐结算金额;结算时,须确定退税款的支付方式:提前支付/实退后支付。4、国外收汇的拆分和认定由于对于未结算业务,即使单项业务发生资金亏损,如果“委托方资金总额”存在盈余,付款申请仍然可以通过。因此,国外收汇,业务员开始只要认定到某委托方(计入委托方资金总额计算)即可,因此在未结算业务付款前,不必在此单项业务上进行来款认领,以简化操作。但是,结算后的业务,由于必须按照单项业务资金盈余进行严格控制,因此,业务员必须将国外收汇,重新认定和拆分到具体的单项业务上。5、支付未结算业务,使用《零库存业务预付款》(只认定到委托方,不认定到具体业务);已结算业务,使用报帐发票和《零库存业务预付款》对冲,或者针对单项业务进行付款,系统按照《资金盈余控制》和《成本报帐预算控制》,自动进行预警和止付处理。6、系统初始化和上线设置每个委托方的《资金期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