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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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5号公告修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樊剑英:附件也应修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三控一促”,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章源头监控源头监控,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第一节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六条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办法施行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可充分利用省局推广的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二节土地增值税预征第九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第十条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违约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的,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第十一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额×预征率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转让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协议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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