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间接抵免如何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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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即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启用国外已纳税额充抵在国内的应纳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纳税额为居民应纳本国税额与已纳税额的差额。相比以前的税法规定,新增了间接抵免了内容,即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对于如何进行间接抵免的计算,查询了现在市面上所得税法学习资料,并没有找到一个完整的案例,中国会计视野网友usercfl2008-6-8发表在税务业务探讨的“间接抵免是新内容”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本文结合笔者收集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刘宝柱2008年1月讲课的所举间接抵免案例和大家探讨,案例如下: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税率20%,甲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计算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90+10=100(万元)(2)计算B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20%)=400(万元)(3)计算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500×20%×100÷400=25(万元)(4)将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为税前所得:100+25=125(万元)(5)计算A企业收到B企业的股息已在甲国缴纳税额:25+10=35(万元)(6)计算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7)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25)×25%-31.25=250(万元)上述案例反映的情形属于比较典型,即甲国一方面对B企业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对A企业来自于甲国B企业的分红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A企业在甲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适用于直接抵免,对于A企业从其控制的甲国B企业分回股息所负担所得税税款,适用于间接抵免。上述案例中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混淆在一起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即A企业在甲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万元,不应适用间接抵免。上述间接抵免案例计算,应修订为:(5)计算A企业收到B企业的股息已在甲国缴纳税额:25万(6)计算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7)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25)×25%-25=256.25(万元)对于A企业在甲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0万元,直接抵免,按照税法相应规定(1)还原应纳税所得:90+10=100万元(2)计算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3)A企业在甲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4)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00)×25%-10=265(万元)如此计算也有问题,即境外所得计算抵免时,采用了计算二次,一次按125万(间接抵免),一次按100万(直接抵免),一项所得二次征税,不符合税法规定,那么刘宝柱所举案例更符合税收的原理,但是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特别是当企业境内所得亏损的化,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直接抵免,当年抵免限额为0,按照“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A企业在甲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间接抵免却不允许递延抵免。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