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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四)导读:取得时不可抵扣,后续用于可抵扣用途资产的税会处理(四)取得时不得抵扣后续改变用途可抵扣的资产政策规定: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策略:取得三类资产时不允许抵扣,在后续发生用途转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企业应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需要注意而的是,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例4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所属项目部全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该企业已将盾构机对应的专票认证,并将3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017年10月,该企业中标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盾构机兼用于本工程项目。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次月(2017年11月)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盾构机净值为:2340-2340÷10×1=2106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06÷(1+17%)×17%=306万元在2017年11月申报期,将306万元申报抵扣,填报申报表如下:该部分转入的进项税额306万元,应于2017年11月自盾构机原值中扣减,并将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此后计提折旧的基数。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借:固定资产-306万元2017年11月及此后各月,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为(2106-306)÷9÷12=1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