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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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金融地产大利好,营改增政策大礼包——财税[2016]140号文件解读140号文件颁布后,不少朋友询问金融产品增值税问题,本文对140号文件逐条解析,供各位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16-12-21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问:现在基金、资管产品,即使风险极低,但是均不允许承诺保本,目前可以承诺保本的主要就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按此条理解,金融产品持有期间收益基本不用交增值税了?答:贷款服务税目,不看收益是否保证,也不看实际本金是否收回,关键看合中同约定的本金是否保证。银行贷款本金合同约定债务人是必须还本付息的,这样的贷款合同,无论今后本金是否能够收回,其利息收入均需按贷款服务征税。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解释,只要合同约定本金可以收回,无论固定利息或浮动利息,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相反,如果合同约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本金不保证,即使本金收回,并取得报酬,该报酬也不属于利息性质,不征增值税。对于基金等资管产品,凡是不能承诺保本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均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问: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些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答:以基金为例,基金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基金赎回是指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卖方将金融商品出售给买方,对于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如果只能持有至到期由申购者赎回,而不能在买入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给第三方,就不能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而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约定保本,申购者取得的报酬按贷款服务征税,反之,合同约定不保本,申购者即便取得报酬,也不征增值税。问:如果基金申购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联系到企业所得税,溢价认购后低价赎回产生的损失如何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赎回价低于买入价发生损失的,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条明确了所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执行口径一致。执行该条款应从以下四方面把握:(1)金融企业应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2)自结息日起满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3)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应于实际收到时,由表外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4)逾期贷款在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这条我理解虽然便于操作、保障了税款,但感觉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冲突,管理人并没有取得资管产品运营中的收入,不是纳税人,最多是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有冲突,我刚看了,《基金法》里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