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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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制度一、查档原则1、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二、查档手续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3、查阅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5、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三、查档注意事项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2、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年月日查(借)阅单位查(借)阅姓名职务政治面目职务政治面目被查人姓名(可多人)职务查阅理由查阅内容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备注说明: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此表,超越权限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2、“查阅内容”包括了解哪些内容、需否摘录和复印等,应在表内写明;3、“审查意见”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审批意见”由档案主管部门确定;4、此表可复印使用。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干部人事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