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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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专业站、市属及驻市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省建设厅下发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121号)、《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质〔2017〕27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7〕40号)等文件精神及《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开工前要对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检测计划书,施工现场应有真实完整的见证取样现场台帐,主体完工和工1程竣工时要填报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数量汇总表,要严格见证取样程序和记录。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2017年7月1日后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的30%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确定邯郸市建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见证取样送检单位,承担见证取样送检检测任务,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剩余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三、为便于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落实现明确如下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各项检测工作量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计划书》及《见证取样检测计划书》;2)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检测机构分别签订《检测合同》;3)《检测合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计划书》和《见证取样检测计划书》经检测机构盖章后报质监站进行核查备案;4)现场取样人员依据相关标准规定,按照工程实际用料情况进行见证取样并填写《现场试验台帐》;5)在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检测情况填写《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数量汇总表》、《见证取样检测数量汇总表》报质监站,邯郸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对见证取样送检检测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核查,核查合格方可验收6)施工单位应将《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计划书》、《见证取样检测计划书》、《现场试样台帐》、《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数量汇总表》、《见证取样检测数量汇总表》与相关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四、实行见证取样员上岗制度,为保证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工作的质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和送检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并在质监站备案的专业人员。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旁证)取样、送样记录表》。五、要加强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和检查,尤其是对承2担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机构的管理。六、对于见证取样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取样、见证和送检的相关人员,以及样品不符合见证取样要求而出具见证取样报告的检测机构均要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见证取样检测和送检检测数量不足的工程,实施加大工程实体抽测及其它相应处理措施。七、本通知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计划书》附件2:《见证取样检测计划书》附件3:《现场试样台账》(一)-(五)附件4:《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数量汇总表》附件5:《见证取样检测数量汇总表》邯郸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二0一0年六月七日主题词:加强工程见证取样通知报: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发: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专业站、市属及驻市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邯郸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办公室2017年6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2017-03-1422:04|#2楼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17)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三、工程质量检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