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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董事长,主管院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采购需求吸收相应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物资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1.制订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具体实施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材料,易耗品等物资的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工作;3.审核学校年度,月度项目采购计划;4.组建项目评标工作小组;5.负责学校商业经营活动的洽商,谈判,签约;6.办理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物资的采购事务.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单价或单项采购额在100元以下的行政办公,教务教学设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落实;单价或一次性采购额在100元以上的物资由招标办负责采购.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第四章采购方式招标办对用户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一)招标采购:1.凡一次性采购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额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招标: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2.自制设备;3.旧仪器设备;4.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5.因特殊原因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校务会批准或由校内单位承担的项目;6.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一般采购:对不通过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质,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1.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2.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3.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以定向采购.第五章一般采购一般采购程序为: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申购,招标办负责落实采购.对于1万元以下的常用物资,可直接测算报价;对于1万元以上或初次采购的物资,须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程序:1-5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5-10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至五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招标办应逐一对其资质,报价,质量,售后服务,谈判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市场调研报告(性价比及推荐意见)》,报经资产部门和请购方审核认可后上报院领导核准.确定供货单位后,由使用部门协助采购人员根据询价报告单所列的物品到供货部门办理采购手续.第六章招标采购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使用单位(用户)申请,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报价三大部分,其中商务标,价格标由招标办组织编制,技术标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向招标办提交学校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和详细的采购说明(包括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以及交货日期,承运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应一并提出).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附《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对于招标文件的采购说明原则上应在需求使用日的3个月前提交,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内容和时间报送采购说明,凡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招标立项,直至资料完备时方可受理.招标文件须经使用部门确认,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详细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投标和评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建议并与招标办共同确定项目评标工作组(评标组),报院领导批准.评标组成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遵守招标纪律.评标组的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独立做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