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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第一节证券登记一、证券登记概述(熟悉)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的《证券登记规则》以及2010年4月7日修订发布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中国结算公司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股(份、元)。▲根据规定,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可以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一)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初始登记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1.初始登记的大体流程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1)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①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对网上和网下发行的结果加以确认。②对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红利分配方案决议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要求的材料。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份,于权益登记日登记送股(转增股)。申请送股(转增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③配股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配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2)基金募集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募集登记。3)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完成初始登记。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在场外合同分销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初始国债登记。4)权证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参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办理。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1)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证券过户登记划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三)退出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第二节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1.清算、交收的定义(掌握)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清算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