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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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卫生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目的 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二、定义 死亡病例诊疗过程的讨论的流程标准。   三、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2.临床科室医师负责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3.临床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 5.主管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医务部考核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程序  1.讨论对象 (1)死亡病例均应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需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3)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一周内完成;  2.讨论程序 (1)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及相关人员参加. (2)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3)讨论时主管医师汇报病情摘要、治疗经过和死亡原因;上级医师和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 (4)讨论内容应包括:诊断、治疗、死亡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3.死亡讨论记录: (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讨论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3)主管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 (4)讨论记录由科主任审签,一式两份,一份附病历存档,一份存医务部备查,同时填写《死亡病例登记》。  五、考核  1.考核方法 (1)参加科室和全院死亡病例讨论,考核讨论对象、准备、程序、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查阅死亡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考核讨论是否及时、是否分别按发言人记录、有无结论性意见及审签,是否及时填报《死亡病例登记》。 2.考核周期 (1)临床科室主任每月对本科室考核一次,并填报一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主任每月对全院考核一次,并填报二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并上报院长。 (3)院长每月对医务部主任考核一次,并填报三级质控月报表,并进行反馈。  六、罚则 1.对于未按规定组织死亡病例讨论科室,科主任每次罚款100元。  2.对于未及时参加讨论者,每次罚款50元。   3.对于未按规定记录和审签者,每次罚款50元。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和填写《死亡讨论记录本》,每次罚款50元。5.对于未按规定报告和填写《死亡病例登记表》给予相关人员罚款50元。 6.对于未完成死亡讨论制度一级、二级质控者,每次罚款50元。 7.对于未执行死亡讨论制度,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者,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医疗安全先进科室奖励办法(试行)》处理。 8.对于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 2.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下发之日生效。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拥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全科讨论后确定最后诊断及死亡原因,若发现抢救过程中有严重失误,要及时、如实向医务科及业务院长汇报。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五、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