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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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一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1)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强调政府负有救助的义务,公民享有受助的权利;(2)在保障对象上,限定在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3)在保障资金的筹集上,规定由政府负担,个人不负有缴费义务;(4)在程序条件上,提出申请是城镇居民获得低保救助的前提;(5)在实施条件上,只有在经过相关的家庭经济调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者才能获得低保救助;(6)在保障标准上,以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为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7)在保障待遇的兑付上,视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实行以现金给付为主体的差额补助;(8)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具体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9)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动态管理,即通过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等方式实现保障对象上的“有进有出”,保障待遇上的“有增有减”。第二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对象具体的保障标准:生存线:满足人的生理需求需要的最低费用,达到这个标准就可满足生存;温饱线:满足人生理需求基础上能够体面地生活的最低需要;发展线:不仅能够体面地生活,而且具备自救能力,有余力从贫困中解脱出来,就叫做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方法(1)市场菜蓝法英国人ROWNTREE提出,根据营养学标准确定的能够维持人体力恢复的生活必需品清单所需要的经费作为确定标准。1995年北京通过调查列出的清单是:第一层次(生存线):主食,蔬菜,豆制品,食油,调味品,水电费,燃料,鱼肉禽蛋及其制品,房租,日用品;第二层次(温饱线):医药费,洗理费,教育费,水果,交通费,衣着等;第三层次(发展线):烟,酒,床上用品。(2)恩格尔系数法(3)收入比例法(4)生活形态法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其调整的原则主要有:(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含义:所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夫妻;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父母一代: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及继父母等;祖父母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定方法:(1)定性方法:根据对象的单个性质确定,如残疾人,下岗职工等;(2)定量方法: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是低保对象;(3)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我国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捐款、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三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7)丧葬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2.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3)家庭中拥有汽车、多套住房和近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