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pdf
上传人:努力****星驰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1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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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更是令广大财务人员苦恼不已。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跨期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基本案例陈述A公司为B公司提供勘探设计服务,双方于2015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2015年结束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付款方面首期预付款于2015年4月份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的款项B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支付合同价款的40%和30%。2015年12月末,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可是由于双方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为此B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且预付款发票不解决后期双方约定的合同尾款时间也会因此延迟。对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B公司的财务人员拒收就做对了吗?案例剖析双方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预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须与2015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确了款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点。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A公司收到30%的预付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即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流转税类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处理,因而一般而言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发生的且据实列示成本费用,是获得税前扣除的基础和前提。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当期的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则在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合同出于质量保障的考量,部分合同款项延后支付,只要是合同双方真是的意愿都是可以的。但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却已于2015年度完成,因此A合同尾款即便是在2016年度3月份完成支付,AB双方都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在2015年年底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成本费用支出。因此虽然2016年度才支付合同尾款,但是相应的费用应当在2015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体现。案例处理分析我们再回到问题本身,对于因双方工作人员因素造成30%预付款发票的跨期问题。若想税前扣除怎么办?难道真的因为付款方强势,为了不影响后续合同尾款的取得,A公司将2015年4月份开具的发票收回,冲红后重新在2016年度给B公司开具发票?若照此思路处理,其实企业所得税依旧不可以在16年汇算清缴时获得税前扣除。为什么?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于2015年度完成,并提交相应的工作内容。显然A公司已经完成,只是涉及到合同款的后续支付问题,即就该合同而言实际完成是在2015年,对于A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收入,对于B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而不在于B是否向A支付合同款的问题。那么该怎么B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跨期发票在2015年度获得税前扣除呢?首先,账务处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未收到发票时候对费用进行预估,计入当期费用或成本。对于预付30%的合同款,B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依照合同其成本是可以明确可靠地计量的,需要将预付款暂估至本期的成本或者费用之中。另外对于未支付的30%的合同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