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经验】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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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TPPERSON按:本文摘自付树林先生所著《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研究》一书(该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是付树林先生根据他2014年3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修订而完成的),标题为TPPERSON所加。付树林先生在其著作中收集整理并汇总了全世界33个国家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规定,而本文摘录的内容主要是对这33个国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的总结分析。TPPERSON建议大家结合昨天(1月29日)TPPERSON公众号推送的内容《亲们!698补丁即将发布,原698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并应如何打好这个“补丁”?作者:付树林》一起阅读。一、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不征税。33个国家中,只有12个国家(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美洲地区的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欧地区的法国、卢森堡、西班牙,东欧地区的波兰)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拥有征税权,但依据的不是国内法中的明确规定(澳大利亚除外),往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实质转让的是该国居民企业股权,则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质判定上,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不动产标准。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基础价值由该国境内的不动产组成,则保留征税权。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班牙等6个国家。二是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标准。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而是特殊目的公司或导管公司,并且设立在避税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而保留征税权。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法国、卢森堡、波兰等6个国家。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有的国家设有标准,大多数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1、美国在美国,“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被严格区分,并且在税法的不同章节予以表述。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能够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理由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目的”。美国税务机关并未罗列出哪些理由属于合理商业目的,而是在有关纳税指引中指出哪些理由不能成为合理商业目的。2、中国香港香港税务机关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南》第61A条(一般反避税条文)中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考量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1)订立或实行该项交易的方式,包括交易的运作方式,交易背景、订立的时间,客观上可归属于纳税人订立交易的其他目的,纳税人订立的交易是否由专业顾问促成,以及纳税人在交易前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交易的形式是指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即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交易的实质是指交易在实际上或商业上的最终结果。在考量该交易时,需比较法律后果和商业上的最终结果。(3)该项交易适用《税务条例》的结果:若第61A条可能不适用该项交易时,则考虑该项交易适用《税务条例》其他条文时通常会产生的结果,同时与该项交易不曾订立时所产生的结果相比较。(4)纳税人因该项交易而在财务状况上已发生、将发生或可合理预期会发生的改变:这是把纳税人在订立该项交易后的财务状况,与该项交易不曾订立的财务状况作一比较,即对交易的影响要素进行量化分析。(5)与纳税人有任何联系或曾有任何联系的任何人(不论是业务上、家庭上或其他性质的联系)因该项交易而在财务状况上已发生或可合理预期会发生的改变:这是针对与该项交易有关联的任何人在财政状况上的改变。(6)该项交易是否已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且通常不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中产生的实际权力和义务,需与类似交易在基于各自独立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时通常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一比较。(7)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营业或居住的任何法团参与该项交易的情形:主要是特别审查专为进行该项交易而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3、日本目前针对“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这一领域也鲜有判例。日本税法中包括一般反避税条款,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税负发生了不合理的降低,则会检查该企业账簿和交易,以确定其中是否有不适当的地方,这就为日本税务机关提供了比较广泛的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4、法国在动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时候,“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均会被法国税务机关纳入考量范围。法国税法规定法国税务机关可以质疑以下经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