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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工作的请示对学校工作的请示(精选5篇)对学校工作的请示篇1宁德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的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向市教育局提出我校20xx年招生工作的申请:1.面向全市招生;2.分解到各县(市)的招生指标,若部分县(市)不能完成,将指标调整到其他县(市)招收空档生;3.高中招生列入全市各县(市)一般高中批次志愿填报;4.向外省市招收部分学生。妥否,请审查批示。对学校工作的请示篇2市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校园安全事关学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经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青编字〔20xx〕17号),青岛市教育局于20xx年8月在机构内部增设了学校安全工作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工作,我局内部机构拟增设学校安全工作科,设编5-6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科员3-4人。编制、职数由我局内部调整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科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并监督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预测和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制订全区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拟定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措施;2、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3、管理、督察全区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4、负责全区小学、幼儿园安全监控,协调小学、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防范、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5、负责全区小学、幼儿园安全责任目标的制订和考核评估;6、组织全区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指导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训练,组织开展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7、负责制订教体局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制订和考核评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制订和考核评估。当否,请批示。对学校工作的请示篇3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0号)。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3、学校管理人员:(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2、办学场所(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