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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根据行政事业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第六条建立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组成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明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四)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资产评估;(五)负责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购置及公物拍卖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负责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八)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运营机构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初审、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五)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初审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四)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五)办理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产权登记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第十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