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立法速评(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再无个税【经验】.doc
上传人:宁馨****找我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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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Professionaldocuments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个税立法速评(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再无个税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门将过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进行了删除,也就是说,个人所得,将只有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九项所得。而除了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以外,其他一律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的征税范围,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丢失了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即定义其他所得的权力。而在过去,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直接在财税〔2015〕116号文里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凭借着定义其他所得的权力,直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认定为一项所得,该项所得按股息红利征税。但个税新法出台以后,由于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不再有确定其他所得为个人所得征税的权力,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身不属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九项所得中的任一项,如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因资本公积本身就不存在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的前提要件)。这样一来,以前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收个税的规定,将于法无据,从而不再征收个税。事实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身股东财富就没有实质增加,且股东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货币资金。这时候如果征税,股东要么只能卖掉部分股权来凑足纳税必要资金,要么只能借贷资金;或者只能不转增股本。很明显的,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并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而且干涉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更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但在过去,由于个税法给予了财政部门极大的权柄,而财政部门制定政策,更多站在国库财政收入的角度,这样一来,自然会出现很多政策,虽然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不利于企业经营,但依然会出台并征税的情况。可以说,这次个税新法中,最大的亮点,影响最深远的,就是拿掉了财政部门创设所得征个税的权力。其在税收法定上,可以说意义深远。而像其他税种中,类似条款依然存在,相信在未来税收法定下,也会逐步撤删,将财政部门从征税的立法部门,真正改为征税的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