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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11.1.2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1.1.3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11.1.4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1.1.5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11.2.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11.2.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11.2.3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11.2.4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2.5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2.6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3.1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11.3.2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11.3.3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1.3.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5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