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6章证券市场监管对待政府监管的理论主张:1、公共利益论:该理论认为市场存在失灵,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众的福利.2、利益集团论(监管者俘获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福利.分析了监管的可行性问题,从监管效率角度分析。认为简单的监管是无效的。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3.“三公”原则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第二节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二)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是指政府不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监管,它是以非独立性的证券立法为基础,以自律组织为中心,以自律监管为特色的体制。英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有以下显著特点。1.证券监管法规缺乏独立性2.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监管主体,而是靠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三)松散型监管体制模式松散型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多个监管主体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它是以国家《公司法》等多种法规为基础,以体现实质性管理为中心,以松散的监管主体为特色的体制。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有以下显著特点。1.监管主体是松散的这种模式下,不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而是由官方的、自律性的多个监管主体共同管理市场。2.证券法规是多层次的通常没有统一的证券立法。有关证券的各种规范散见于多种法律中。3.监管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与完善(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在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不能从主观意志出发简单地照搬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1)实施集中型模式的国家,其证券市场高度自由,证券法规极为严密,立法技术相对较高,市场行政干预较强。而对我国而言,证券市场还是一个非自由的封闭市场,直接实现这种单一模式跨度较大。(2)自律型模式的产生具有传统性,高效且有权威的自律组织是确立该模式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目前根本不具备这一条件,并且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模式所注重的道义劝告和“君子协定”方式也不适合我国国情。(3)松散型模式表现为监管的分散性与多层次性,特别是银行在监管主体中占主导地位,这不符合我国证券监管实际,与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由此可见,在短时期内,我国不可能单纯地选择三大模式中的任何一种。2.监管体制的选择应坚持集中统一模式为主中国证券市场是在转轨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由于监管市场的经验还不成熟,监管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有待完善,市场隐含的风险较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集中统一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管功能,以监督和引导各利益主体依法行事,确保证券市场规范运行。3.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兼顾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必须要求证券市场所有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因此,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必不可少。4.监管体制的选择要确保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模式选择,既要对原有问题和缺陷进行修正和弥补,又要避免因模式变革带来新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震荡。因此,转轨期监管体制应是对前一个时期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完善和优化,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1.完善政府对证券自律组织的监管证券自律监管组织所代表的行业利益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后。同时,证券自律组织可能引发行业自闭,妨碍竞争。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具体包括:设立监管,由国家监管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有这方面的规定;业务管理,政府有权对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证监会的相应权力;激励型监管,建议设立针对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激励型监管机制,由政府对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业绩进行评估,对有效的监管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证券自律监管组织有效地实施监管行为。2.合理划分政府与自律组织监管权限合理划分政府与自律组织的监管权限,受如下因素的影响:①政府、证券自律组织各有所长,政府擅长于宏观决策、事后制裁、强制执行等,证券自律监管组织则更贴近市场,更具灵活性,市场认同感更强;②就现阶段而言,政府主导证券监管体制仍是合理的选择;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证券市场的准入需要、证券业从业资格的确定、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公司证券上市的审查、证券公司主体资格的确定这些事项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而由证券自律组织来监管。3.加强政府与自律监管组织的协作政府与证券自律监管组织之间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