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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依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创新创业中心对其归管理的教学科研活动(如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科研训练项目、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实验项目、教师的科研项目、博士后的合作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涉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须对二级单位提出相应工作要求。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园建设处应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用房分配和实验室建设的前置依据。第九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评估内容第十一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及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评估时点安排(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博士后合作研究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新建实验室评估流程(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二)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项目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园建设处。(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园建设处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用房审批和实验室建设。(四)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第十五条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评估流程(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定。(三)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四)所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六条实验项目评估流程(一)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新增风险现有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二)所在单位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报送。第五章结果使用第十七条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第十八条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2.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1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一、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